本日討論議題:2月6號台南大地震,造成眾多無辜的兒童受害者傷亡,

但礙於現今保險法規定,所以並無法申請身故保障之理賠。

因此,金管會於民國105年6月16日表示,

已通過保險法部分條例草案,

日後15歲以下未成年若身故死亡,可申請給付身故喪葬費用,

這對15歲以下的保戶來說,無疑是將保險範圍增大,享受的保障將更廣。

詳細新聞如下(截至自由時報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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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,這真的是好消息嗎?

(題外話: T.S.希望所有的保戶朋友一輩子都不要有申請此理賠金的機會)

首先我們需要先瞭解目前保險公司推出的保險商品,是建立於未包含15歲以下身故的保障下。

所以若今後要推出新商品,必須包含15歲以下身故的風險,那唯一的作法會是:

提高保費、提高保費、提高保費。

很重要所以說三次(無誤),

而且新法並不朔及以往,所以已購買保障的客戶,其實是並沒有受惠的。

未購買保障的客戶,日後購買時有可能被「強迫」增加此保障,且最高保額不得超過「30萬」,

對於實質的保障其實並無多大的作用。

 

而30萬保額計算是基於道德風險的考量,

客觀來說小孩的身故保障確實也不宜過高,

所以此法之修正,是否可避免道德風險又起到實質保障作用,

可能就見仁見智(但T.S.認為應該有更好的修訂方式)。

 

個人淺見:

既然此次的修法是基於對大地震受災者的權益考量,

是否應對於天災(颱風、地震)等採用增額給付方式,而不是一視同仁只保障30萬?

或可規定需由政府及金管會(或其他公正團體)認定之大型災難增額給付,來規避道德風險。

否則今日的修法對於真正需要保障的保戶,其實並未起到多大的作用,只是徒增繳交保費的壓力而已。

 

以上是今日分享之時事新聞,希望國人能共重視保險這個商品,

不僅能保障自身的財產安全,還能盡到一位父母或子女的責任!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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