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天T.S.要跟大家分享的是前幾天與朋友(客戶)討論到的內容:

由於朋友近期規畫了自己與配偶的保障規劃,所以做了不少功課與諮詢,

當中提到了一個保險最重要,也是每位保戶最在意的事:「保險公司的理賠」。

而朋友在諮詢理賠的過程中,也順便提到了「理賠速度」是否要列為投保保險公司的評估?

 

而以下是T.S.個人的經驗與心得(回答)

1.保險公司的理賠評估依據在於條款,所以理賠與否跟條款是息息相關的,商品(條款)的選擇會重要於保險公司的選擇

   (此部分說明的是有一定規模且營運正常的保險公司)

2.理賠速度並不建議列為投保的評估,就算要列為評估,也不須佔太高的比重

 

因為根據保險法第34條規定:

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,於約定期退內給付賠償金額。無約定期限
者,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。
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,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。

由此法條可看出,在無特別規定下(一般商品皆無特別規定),保險公司應於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,

「十五日」內完成理賠給付,否則必須給付遲延利息。

而此利息計算方式:

自第十六日開始,按日計算,直至保險公司給予理賠金為止。

保險的理賠速度若較慢,其實被保險人可依保險法第34條獲得相應的權利,並不須擔心而導致權益受損。

 

以上提供的資訊分享給大家,也希望能讓您更瞭解自身所投保的商品內容及權益^^

 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T.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