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天要討論的話題是延續2017年曾發過的文章:
有些痞友來信希望有進一步的資料可供參考,想瞭解本身所買的保單是否有延續風險?
因此T.S.特地找出了101年的法院判例,來告訴保戶們要特別重視保單附約的延續性!
(以下為節省讀者的時間,只列出結論與重點來說明,有興趣的歡迎下載檔案做詳細比對)
*以下上訴人為保險公司、被上訴人為被保險人
關於保險公司能否行使主動理賠部分?
法院認定:(擷取重點)
依保險法第1條規定: 上訴人之給付系爭主契約約定之保險金責任即已發生,上訴人即有履行給付之義務,
如上所述,本不待被上訴人為通知,上訴人即應依上開約定履行給付系爭主契約之保險金義務,使債務消滅。
依保險法第54條與65條規定,採「有利於被保險人解釋」以及「主張保險人處於被請求之地位」,
是被上訴人主張容有誤會,無可採信。
法院結論:(擷取重點)
綜上所述,上訴人抗辯系爭主契約已因其依約給付全殘廢保險金,保險契約之目的已完成而終止,
系爭附約亦因該附約第21條第1項第2款之約定而隨之終止,自屬可信,被上訴人主張為不足採。
T.S白話結論說明:
1.保險公司可行使主動理賠。
2.按契約約定,若主契約(發生責任)終止,附加契約通常也會在一年內按約定終止。
3.補充說明此判決發生當下並無附約延續條款。
保險公司是營利企業,主動理賠令附約終止的動作已足以證明,
您還相信「經本公司同意」可延續附約的條款?保險公司真的會同意讓您附約延續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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